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626號
原告 廣三 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島榮一
訴訟代理人 劉惠群
被告伊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均豪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 律師
被告 賴羽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9日提出之民事訴之聲明變更狀,其上記載「繕本逕送對造」,惟並未提出送達回證,因被告賴羽軍於辯論期日並未到庭,是否已合法送達尚不明確,又原告以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追加被告賴羽軍,惟訴之聲明並未修正,亦非合法,請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資料及提出準備書狀到院,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