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67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又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GARMIN牌衛星導航壹台發還陳又誠。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又誠所犯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鈞院判決確定,該案所查扣GARMIN牌衛星導航1台,為聲請人所有,應已無查扣之必要,爰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犯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於105年6月22日以104年度交易字第6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確定,此經本院查核該刑事案卷無誤。而該案件所扣押GARMIN牌衛星導航1台,係屬聲請人所有,且未經上開判決諭知沒收,依前規定,該扣案物品即無留存之必要,應予發還,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