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04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宜芳
姚林足鄭玲 岑神威天臺山天臺聖宮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再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因101年度訴字第1704號等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17,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8,0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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