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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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792號債權人 江美 凌
巷165弄25號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興隆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究為江美「凌」或江美「淩」,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彭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