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О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犯業務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待定刑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偽│有已││台││台│││台│││││造│期撤│44│中│9│中│4││中│4││2││文│徒緩│至│地│偵9│地│訴5││地│訴5││執8││書│刑待│1│檢│1│院│5││院│5││振6│││肆執││署│9││2│││2││1│││月行│││1││││││││├──┼──┼────┼──┼─────┼─┼───┼────┼─┼───┼────┼────┤│業│有已││台││台│││台│││││務│期執│6月、│中│8│中│上3││中│上3││3││侵│徒畢│7月及│地│偵7│高│6│28│高│6│28│執2││占│刑│月、│檢│0│分│易1││分│易1││振0│││陸│月│署│8│院│││院│││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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