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 律師
劉貹岩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縣蘆洲市○○路○○○巷○號四樓被告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三段二三0號十三樓法定代理人丙○○住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 律師
盧柏岑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經我國駐日本職司使領館職務之機構簽證,委任徐嶸文律師、劉貹岩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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