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27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234號原告 陳孟鄉 0000000000000000
陳曉瑩 被告 葉協興 00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23、102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陵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