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葉玫伶 被告 王柏瀚 上列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35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邱顯祥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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