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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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號
聲請人豐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添
代理人 李宜臻
送達嘉義縣○○鎮○○○○區○○路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6月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豐順興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民雄分行
114年1月31日
80,517元
SCAB0804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