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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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號

聲請人豐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添

代理人 李宜臻

送達嘉義縣○○鎮○○○○區○○路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6月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豐順興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民雄分行

114年1月31日

80,517元

SCAB080416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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