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5號

原告 蔡錦雯

被告 陳雨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3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蔡錦雯對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35號,被告陳雨澤加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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