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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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告 張瓊文
訴訟代理人 邱皇錡 律師
丁詠純 律師
被告嘉義縣番路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蕭博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番路鄉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2,920元【註:本件坐落嘉義縣○路鄉○○段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630元/平方公尺;系爭道路占用上揭250-1地號土地面積合計84平方公尺(如附圖)。因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