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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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告 張瓊文

訴訟代理人 邱皇錡 律師

丁詠純 律師

被告嘉義縣番路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蕭博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番路鄉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2,920元【註:本件坐落嘉義縣○路鄉○○段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630元/平方公尺;系爭道路占用上揭250-1地號土地面積合計84平方公尺(如附圖)。因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洪毅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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