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家非調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非調字第136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0號14樓」,此有聲請人民事聲請狀所附離協議書影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既住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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