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0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於民國96年07月02日以竹監苗字第裁54-GC0000000-0號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舉發案號:台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C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再汽車駕駛人有60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6年05月05日18時50分許,駕駛車牌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行經台中市○○路、黎明路口設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明知其行進方向之燈光號誌係禁止通行之紅燈號誌,竟闖紅燈直行,經舉發員警 陳德文 鳴笛、以手勢制止其停車,而異議人不服指揮駕車離開,為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員陳德文以異議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掣單逕行舉發。嗣異議人於應到案日期前申訴,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機關調查結果,仍認異議人有上開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第63條第
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67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之規定於96年07月02日裁處異議人罰鍰3,000元,並予記違規點數1點。
三、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當時確實駕車行經該地欲前往東海大學夜市,惟當日天空下著大雨,視線極差,車速緩慢,路途上一切遵守交通規則,未見任何交通警察於路上指揮交通,更遑論有闖紅燈不聽制止之行為?再者,台中市警察局又無法提供任何相關佐證資料,實令人難以信服而深感委屈。且該路口車流量大、路口很寬,如果警員為績效而隨意記下車號,而異議人確實駕車路過該地,很難舉證證明異議人沒有違規,只能自認倒楣。為此上開裁決處分,顯有疑議,狀請撤銷原處分,實感德便。
四、經查,異議人於上開時間,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行經上開地點有闖紅燈(闖紅燈違規部分,本院96年度交聲字第103號另行裁定)、不聽勤務人員制止之違規,為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員陳德文逕行舉發,嗣異議人於應到案日期前申訴,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機關調查結果,仍認異議人有上開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67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之規定於96年4月24日裁處異議人罰鍰3,000元,並予記違規點數1點,雖有台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機關96年07月02日違反道路交通事件裁決書、裁決書之送達證書、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96年06月14日中分警交字第09600205556號函影本在卷足憑,足以證明其闖紅燈明確,然有關不服從勤務人員制止之部分,經本院依職權傳喚證人即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陳德文到庭證述:「當時只有這部車輛闖紅燈,所以鳴笛,伸出右手以手勢制止這輛銀色喜美的車子,但是覺得很奇怪,異議人不是沒看到我,不然就是不理我。我想應該是沒有看到我。否則一般民眾都會聽我的指示」等情,有筆錄為憑,足見異議人雖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有闖紅燈之行為,但也不是如一般所見之明知紅燈或黃燈轉變號誌為紅燈、或明知警察在旁執勤而違規之駕駛者,於闖紅燈明知警察欲加以舉發而有故意駕車加速離去之行為,異議人反而背離一般民情緩慢行駛,足見異議人抗辯根本沒有見到任何交通指揮一情有可能為真實,並非在故意闖紅燈之後不聽從舉發員警之鳴笛、手勢停車有不服從勤務人員制止等情,應堪採信。綜上所述,本件因舉發員警之證詞,難以百分之百認定異議人確實有不服從勤務人員之行為,原處分機關遽予裁處異議人如上所述,即有未洽,本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有理由,爰以上開理由撤銷原處分,另諭知異議人不罰之裁定。
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