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方艤駐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搶奪│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6年│├────────┼──────────┼──────────┤│犯罪日期│93.1.3日起至│93.2.1│││93.2.10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768號│93年偵字第68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上訴字第1288號│93年上訴字第1516號││實├──────┼──────────┼──────────┤│審│判決日期│93.10.27│94.2.15│├─┼──────┼──────────┼──────────┤││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3年上訴字第1288號│94年台上字第230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11.15│94.5.5│├─┴──────┼──────────┼──────────┤││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備註│93年執他字第944號│94年執字第1042號│││(中高分檢93執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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