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6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聲減872),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上開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不減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依附表表列編號2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不減刑),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攜帶凶器、毀越安全設備、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夜間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1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3款│項│├───────┼─────────────┼─────────────┤│犯罪日期│94年7月25、28日及同年8月│94年5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月│││1日共5次│1日│├───┬───┼─────────────┼─────────────┤│偵│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案├───┼─────────────┼─────────────┤│年│字│偵│毒偵││號├───┼─────────────┼─────────────┤│度│號│2979│1157│├───┼───┼─────────────┼─────────────┤││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年│94│94│││案├─┼─────────────┼─────────────┤│後││字│易│易│││號├─┼─────────────┼─────────────┤│事││號│715│895││├─┼─┼─────────────┼─────────────┤│實│判│年│94│95│││決├─┼─────────────┼─────────────┤│審│日│月│10│3│││期├─┼─────────────┼─────────────┤│││日│27│6│├───┼─┴─┼─────────────┼─────────────┤││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94│94││確│案├─┼─────────────┼─────────────┤│││字│易│易││定│號├─┼─────────────┼─────────────┤│││號│715│895││日├─┼─┼─────────────┼─────────────┤││確│年│94│95││期│定├─┼─────────────┼─────────────┤││日│月│11│3│││期├─┼─────────────┼─────────────┤│││日│28│6│├───┴─┴─┼─────────────┼─────────────┤│合於中華民國九│不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5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