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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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受刑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嗣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述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94年12月9日起至95│95年1月6日│95年6月中旬某│││年1月6日止││日許起至95年6│││││月20日止│├───────┼─────────┼─────────┼───────┤│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5年度││關年度案號│字第155號、第232號│字第155號、第232號│第2844號、第30│││、第412號│、第412號│05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247號│95年度訴字第247號│95年度易字第31││││││8號││├────┼─────────┼─────────┼───────┤││判決日期│95年5月17日│95年5月17日│95年11月9日│├──┼────┼─────────┼─────────┼───────┤│確定│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247號│95年度訴字第247號│95年度易字第31││││││8號││├────┼─────────┼─────────┼───────┤││判決│95年6月26日│95年6月26日│95年12月4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1條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1項第3、4款││││││├───────┼─────────┼─────────┼───────┤│合於中華民國96│是│是│是││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有期徒刑柒月又││││日│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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