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彭淑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年月日│93.12.13│95.06.2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2745│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緝字第││年度案號│號│11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355號│95年度基簡字第11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11.20│95.12.05│├───┼──────┼────────────┼────────────┤││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355號│95年度基簡字第1140號││判決├──────┼────────────┼────────────┤││判決確定│95.12.21│96.01.02│││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99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是│是│├──────────┼────────────┼────────────┤│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56│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64│││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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