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佳 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
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本院109年度壢小字
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