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41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沙簡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
年度偵字第108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盜版光碟合計貳拾伍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犯罪事實欄第9行「公司」後補充「向」;第15行
之「販賣」更正為「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9行之「販賣」
更正為「散布」;第20行之「販賣」更正為「意圖販賣而陳
列」;附表編號8之「賽感」更正為「實感」外,其餘之犯
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被告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是自友人處獲贈,並非其販
入,且被告係經警佯為買家始攜盜版光碟到場交貨,當次交
易應屬虛偽,則被告所為上開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即屬未遂
,惟商標法第82條規定未處罰未遂犯,是被告所為尚與商標
法所處罰之「販賣」行為有間。又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
款規定:「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
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則著作權法所稱之「散布」,係
指現實占有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之一方所為提供交易或流通之
單方行為,既不須有相對之一方為承諾之意思表示,亦不以
買賣雙方意思相互合致完成交易為必要,此與刑事特別法中
所稱「販賣」行為,須以買受人確實基於購買目的進行交易
,並與賣方之意思合致而完成特定物之交付,始能認為販賣
行為既遂之情形迥然有別,是以本案縱係由喬裝買家之員警
基於破獲犯罪意思,而出面與被告進行交易,仍無礙於被告
前揭散布犯罪之成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
第1754號刑事判決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著作權
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
罪、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
,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所為構成同條項之明知為未得
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
樣商品而販賣罪嫌,容或有誤,惟該罪名因與本院前揭認定
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
註冊商標之圖樣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均屬同一條項,
僅罪名有異,本院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併此指明)。
被告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權之光碟重製物之低度行
為,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商標法第82條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犯行,
同時侵害上開數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處。再被告以前開一行為,同
時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
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
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商品而
意圖販賣而陳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爰審酌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應有悔意,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亦表示不
再追究,此有被害人陳報狀1紙在卷可查,被告犯罪後之態
度尚稱良好,本院認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經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合計25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商標法第83條規定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第98條、商
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16條、第210條、第
22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
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光碟名稱│數量│
├──┼───────────────────┼───┤
│1│真三國無双4│1片│
├──┼───────────────────┼───┤
│2│真三國無双3│1片│
├──┼───────────────────┼───┤
│3│決戰Ⅲ│1片│
├──┼───────────────────┼───┤
│4│決戰Ⅱ│1片│
├──┼───────────────────┼───┤
│5│忍者龜│1片│
├──┼───────────────────┼───┤
│6│特種部隊│1片│
├──┼───────────────────┼───┤
│7│多卡波世界│1片│
├──┼───────────────────┼───┤
│8│狂熱實感賽車│1片│
├──┼───────────────────┼───┤
│9│海賊王偉大航路之爭│1片│
├──┼───────────────────┼───┤
│10│多羅羅│1片│
├──┼───────────────────┼───┤
│11│3D戰鬥飛機│1片│
├──┼───────────────────┼───┤
│12│槍神OD│1片│
├──┼───────────────────┼───┤
│13│全新賽道強化版│1片│
├──┼───────────────────┼───┤
│14│METALGEARSOLID(潛龍諜影)│1片│
├──┼───────────────────┼───┤
│15│義經英雄傳│1片│
├──┼───────────────────┼───┤
│16│天誅紅│1片│
├──┼───────────────────┼───┤
│17│足球2006│1片│
├──┼───────────────────┼───┤
│18│SILENTLINE(機戰傭兵3:沉默戰線)│1片│
├──┼───────────────────┼───┤
│19│GT4(浪漫跑車旅4)│1片│
├──┼───────────────────┼───┤
│20│直昇機救援│1片│
├──┼───────────────────┼───┤
│21│GT4(浪漫跑車旅4)│1片│
├──┼───────────────────┼───┤
│22│DEVILMAYCRY(惡魔獵人)│1片│
├──┼───────────────────┼───┤
│23│NBA2003│1片│
├──┼───────────────────┼───┤
│24│劍魂3│1片│
├──┼───────────────────┼───┤
│25│REBELRAIDERS(夜鷹行動)│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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