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8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宛儒┌──────────────────────────────────────────┐│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8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甲○○│聯邦商業銀行北桃園│97年2月5日│參拾萬元│UA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