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家催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催字第48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