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72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請求主文與附表不一致)。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