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6877號債權人 王清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美英 (即被繼承人 王明祥 之繼承人)、王心騏(即被繼承人王明祥之繼承人)、 王儀珍 (即被繼承人王明祥之繼承人)、 王心慧 (即被繼承人王明祥之繼承人)、 王瑋 (即被繼承人王明祥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王明祥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