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4637號債權人海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詹月卿 即長記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月卿即長記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並補正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及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正確之「請求之原因、事實」,該裁定業於民國99年12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