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家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家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簡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8年度家簡字第11號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肆萬元(7000×12×10=84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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