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85號原告甲○○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登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金額,復未遵期提出訴之聲明、請求暨事實理由之書狀,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依同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倘無法查報訴訟標的金額,因本件原告係主張受被告詐欺而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應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