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2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樓之5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8年2月1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號為0000000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4,250,000元,到期日為98年2月15日,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法院應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4月10日命其於7日內補委任狀(依98年3月20日聲請人之補正狀,甲○○、 高聖凱 、 陳玉惠 三人為共同執票人,若係委任甲○○聲請,請補高聖凱、陳玉惠之委任狀,並載明聲請人之身分證字號、地址等),然聲請人於98年4月14日收受該通知後,於98年5月27日所提之民事陳報狀亦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