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134號債權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91年12月22日出境,並於94年1月11日登記遷出,故債務人因遷出戶籍,須向國外送達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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