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76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9月12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號為092197號,內載金額新臺幣550,000元,到期日為95年12月12日,到期日屆至仍未獲付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法院應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另按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24條、第95條亦定有明文。故執票人必須提示請求付款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而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經查:本院於98年6月26日通知聲請人釋明是否提示?聲請人於98年7月8日僅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仍未釋明是否向相對人提示本票,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金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