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0日裁定定期命補繳郵資送達費用3000元,該裁定於98年2月2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卷141頁)足稽。詎聲請人迄今逾期迄今未預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本件更生之聲請自應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