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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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92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即被繼承人 蔡素秋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原債權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於民國94年1月1日起合併,同時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以聲請人為合併後之存續法人,聲請人依法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蔡素秋(歿)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原債權人富邦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2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12月9日起至133年12月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蔡素秋邀同案外人 張鍾瓊珠張鳳寧 為保證人於93年12月30日向原債權人富邦銀行借用①1,500,000元、②2,02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①百分之四點二機動調整、②百分之三點七二機動調整計算,借款期限均為25年,以每月為一期,分期攤還本息;債務人蔡素秋復於93年12月30日邀同案外人張鍾瓊珠、張鳳寧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債權人富邦銀行借用③3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機動調整計算,借款期限為7年,如未按期繳款,即喪失分期清償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6個月以內)及百分之二十(逾期在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上開借款其中①1,500,000元及②2,020,000部分,債務人自96年7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另③300,000部分,債務人自96年8月30日即未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1,385,331元、②1,873,261元、③201,660元及利息、違約金,惟債務人 蔡素秋業 於96年7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依約定書條款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3月27日雲院隆非平決97年度司拍字第92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4月11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五、經查債務人蔡素秋於民國96年7月1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依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35號之民事裁定,選任乙○○為被繼承人蔡素秋之遺產管理人,並經登記在案。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房屋貸款契約書、住宅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放款帳卡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9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林內鄉│新興││459│旱│977│10000分之184│蔡素秋持分184/10000││1││││││││││├─┼───┼────┼───┼───┼────────┼─┼──────┼───────┼───────────────┤│00│雲林縣│林內鄉│新興││459-4│建│104│全部│蔡素秋││2││││││││││└─┴───┴────┴───┴───┴────────┴─┴──────┴───────┴───────────────┘┌──────────────────────────────────────────────────────────────┐│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92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371○○○鄉○○段45│雲林縣林內鄉鄉│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3.69│142.│陽台7.64│全部│蔡素秋││0││9-4地號│新興路200號│造│二層43.14│98│││││1│││││三層43.14│││││││││││電梯樓梯間│││││││││││13.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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