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安即具保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45號、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韋安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並由被告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附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5號號卷第55至59頁)。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亦因被告行方不明未能拘獲,且查無被告在監、在所或死亡等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民國113年3月11日刑事報到單與訊問筆錄、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附卷可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將被告自行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