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27號112年度訴字第6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清風
林股合
黃瑞雲
陳俊男
林春蘭
呂政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221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緝字第3004、3006、3008、3015、3
029、3030、3144、3173、3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許清風、林股合、黃瑞雲、陳俊男、林春蘭、呂政峰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清風、林股合、黃瑞雲、陳俊男、林春蘭、呂政峰被訴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追加起訴,嗣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林靖淳
法官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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