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文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文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阮文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附表:受刑人阮文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違反毒品危│有期徒刑│101年2月11日或│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6月│臺中│101年│101年7月││││害防制條例│4月│同年月12日│101年度│地院│度中簡│15日│地院│度中簡│9日││││施用第二級│││毒偵字第││字第│││字第│││││毒品罪│││984號││1493號│││1493號│││├─┼─────┼────┼───────┼────┼──┼───┼────┼──┼───┼────┼────┤│2│違反毒品危│有期徒刑│100年12月31日│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8月│臺中│101年│101年9月│編號2至6│││害防制條例│3年10月││101年度│地院│度訴字│21日│地院│度訴字│7日│經判決應│││販賣第二級│││偵字第││第576│││第576││執行有期│││毒品罪│││1569、││、1322│││、1322││徒刑6年6│├─┼─────┼────┼───────┤1570、││號│││號││月││3│同上│有期徒刑│100年12月31日│4546、│││││││││││3年10月││4771、││││││││├─┼─────┼────┼───────┤9964號│││││││││4│同上│有期徒刑│101年1月10日││││││││││││3年10月││││││││││├─┼─────┼────┼───────┤│││││││││5│同上│有期徒刑│101年1月23日││││││││││││3年10月││││││││││├─┼─────┼────┼───────┤│││││││││6│同上│有期徒刑│101年1月23日││││││││││││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