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二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俞秀椰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碧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碧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二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碧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000000─││1│600│││││二│││││├───┼───────────────┼──────────────┼────┼───┼────┼───┤│2│碧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000000─││1│60│││││九│││││├───┼───────────────┼──────────────┼────┼───┼────┼───┤│3│碧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1│66│││││0│││││├───┼───────────────┼──────────────┼────┼───┼────┼───┤│4│碧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1│87│││││七│││││├───┼───────────────┼──────────────┼────┼───┼────┼───┤│5│碧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1│40│││││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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