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仁德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8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仁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仁德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6月7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徒刑1年1月,在監執行中,於107年12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該規定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原易字第13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2罪)、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復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花原交簡字第1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開各罪再經本院於107年6月7日以107年度聲字第5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於107年6月28日確定。受刑人於107年3月6日入監,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3981號、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3981號、第0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6頁正反面、第8頁,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卷第1-2頁正反面)。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咏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江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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