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77號聲請人 簡江春蘭 相對人 江樹盛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零五年七月十九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促進勞動力品質發展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584D180)所載調解成立內容:
「1.雙方合意,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舊制勞工退休金400,000元,資方自105年8月起至105年12月止分個月給付,每月10日給付勞方100,000元,匯入勞方台中南屯路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如有1期屆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份視同全部到期」,除相對人已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外,其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促進勞動力品質發展協會於民國(下同)
105年7月19日調解成立,依調解成立內容第一項約定:「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舊制勞工退休金400,000元,資方自105年8月起至105年12月止分個月給付,每月10日給付勞方100,000元,匯入勞方台中南屯路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如有1期屆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份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分別於105年8月11日、同年9月12日僅各給付新臺幣(下同)8萬元,共計16萬元整,其後再無給付款項,尚欠24萬元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5年7月29日中市勞資字第1050045148號函檢送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584D180)1份及聲請人所有之金融帳戶存摺內頁影本為憑,堪信為真。玆因相對人迄未履行該金錢給付義務,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