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107號聲請人 林郁邦 相對人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澤豪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二)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壹拾玖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組成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於民國105年10月3日調解成立,詎相對人均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狀誤載為第37條),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項第
1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同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組成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於105年10月3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資方同意依 蔡昭昌 等32人與科云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明細表(二)之金額給付。」其中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為新臺幣9萬4619元,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二)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均未給付,就上開調解結果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洪瑞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