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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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113號聲請人 羅韻綺 相對人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澤豪
主文民國一零五年十月三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二)調解成立內容所載「有關勞方等32人請求事項之債權,資方同意依 蔡昭昌 等32人與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明細表(二)之金額給付(即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五月未付款薪資新臺幣《下同》14,223元、5月份端午獎金19,708元、6月應付薪資39,702元、7月應付薪資1,628元、資遣費25,000元、特別休假11,667元,扣除安定費20,000元,共計91,928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在案,業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民國105年10月13日中市勞資字第1050062399號函文檢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結果,爰聲請就調解結果,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蕭訓慧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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