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93號聲請人曹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阿煌 代理人 曹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麗娜┌─────────────────────────────────────┐│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煒翔 │台中商業銀│103年9月10日│38,500元│LKA0000000│││││行林口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