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72號原告 林陳發 被告余正祥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高明德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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