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智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智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智喜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亦經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林智喜因犯妨害自由等9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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