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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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62號原告 李正胤 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31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