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原告 丁三雄
林雪娥 被告 蔡凱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40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許珮育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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