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詹美潔 訴訟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被告 張國聰 上列被告張國聰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謝梨敏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