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1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孟平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孟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孟平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
7年9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846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6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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