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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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債務人 陳卉蓁 即 陳薏安 即 陳玉琴 代理人 郭至卓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表:
⒈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0年8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
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⒊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⒋提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⒌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
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2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⒍說明債務人以信用卡款及預借現金借款與睿開工程有限公司之總金額若干,是否曾向該公司求償,求償結果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