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96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家宏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96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家宏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7月10日以102年度審易字第9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在案,並於102年7月22日送達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判決書正本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由被告之父 陳明祥 於102年7月22日至派出所領取該判決書,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派出所具領證明各
1紙可稽;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1年7月30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就上訴理由部分僅稱「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本院乃於102年9月18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上開裁定於102年9月27日送達被告前揭住所,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已將裁定正本交予被告之父代為收受,而生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佐,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前開裁定業已於
102年10月2日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自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宛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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