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87號原告 蔡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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