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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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全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字第456號聲請人 黃仲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願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立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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